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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7-20 | 易观国际分析电子商务监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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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电子商务  监管 

来源:易观国际  曹飞

  易观国际认为,从国家加强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可以看出,政府以及职能部门重视电子商务作为中国经济发展加速器的价值,意欲通过法规监管,促进电子商务领域保持健康和快速的发展。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利于建立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,工商注册使得电子商务业务的经营主体有了直接的监管机构,有利于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。但是,出台的相应措施与当前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特征匹配不足,在执行方面面临多重挑战:

  1.监管“一刀切”与电子商务市场多样性的矛盾。易观国际认为,现阶段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模式多样化,具体划分如下图。

  其中,由于各模式所处阶段不同,B2B电子商务发展较为成熟;而第三方平台B2C网上零售模式刚刚起步,运营模式较为正规;而自建平台B2C网上零售和C2C网上零售市场则是处于欠成熟的快速发展期,特别是处于长尾的厂商和卖家,存在小部分交易不规范、消费者利益难以有效保障的隐患,需要有效的市场机制以及外部监管来改善不良的现状。目前出台的《意见》未能针对各模式不同现状,难以有效发挥监管的效果。

  2.工商监管未能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市场产业链价值。除自建平台B2C网上零售模式外,其余模式均为第三方平台模式,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均依托于其平台服务商而开展业务,而自建平台B2C网上零售模式的电子商务业务也需要域名、空间以及支付等业务服务商的业务支持,电子商务的产业链效应明显。此次出台的《意见》未能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市场产业链价值。

  3.地域性监管与电子商务市场的非地域性特征不符。如上数种模式,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均无明显地域限制,这也是互联网商业模式最具价值的一点。北京出台的地方性监管政策的效果也将因为地域性限制而大打折扣,北京作为试点的价值也因此降低。

  综上所述,北京市工商局《意见》的出台,标志着政府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进入了实质阶段,但在执行细节方面,未能充分针对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横向模式细分、纵向产业链以及非地域性等特征,难以有效达成监管的目的和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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